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微博 微博
|
手机 手机
| 简体版| 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平台 > 民意征集

【征集意见反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单位反馈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2020-06-09 08: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意见采纳情况

1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一、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片区应当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协调机构,试点‘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模式,创新人事、人才管理方式,完善岗位管理、身份留档、全员聘用、按岗定薪、严格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关的薪酬制度”。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将二十六条“.....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专业资格实行国家和地区单项认可清单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服务等除外),全面清理和取消服务贸易规则中的限制措施。”修改为“.....支持引进和培育服务贸易总部,鼓励建设服务贸易集聚区和服务出口基地。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专业资格实行国家和地区单项认可清单制度(注册会计师,法律服务等除外),全面清理和取消服务贸易规则中的限制措施。”

采纳。

三、建议第三十二条不提及具体的项目名称,例如中马“两国双园”。

不采纳。

理由:中马“两国双园”中方部分指: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部分指的: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中马“两国双园”的金融创新政策为广西特色。

四、建议将第三十七条的“推行电子证照使用全覆盖”修改为“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网上核验,凡是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电子材料、电子证照合法有效,与对应的纸质材料、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证照”。

采纳。

五、建议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规定。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六、建议将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区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土地利用和供应方式,健全征地搬迁工作机制,完善土地出让和储备制度。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规划的产业(工业)用地布局及用途应当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产业(工业)用地规模按‘总量控制,只增不减’的原则实施严格控制;严禁’借产业项目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的行为”。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七、建议将第四十三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便利。”修改为“....配偶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和医疗保障等方面便利。”

不采纳。

理由:为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的子女提供就学便利,不应限制在义务教育阶段。

八、建议将第五十二条分为两款修改如下:第一款“鼓励自贸试验区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探索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体制。”;第二款“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培育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九、建议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开放开发中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失败,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 ()个人和所在单位未牟取非法利益的; () 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采纳。

理由:条例对容错机制作原则性规定即可。

2

梧州市人民政府

一、建议第二章中增加对自由贸易试验区争取国家部委支持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规定。

采纳。

二、建议在第七章中增加举报投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

不采纳。

理由:举报投诉、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3

北海市人民政府

建议增加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条款。

不采纳。

理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4

钦州市人民政府

一、建议将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举措应当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修改为“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举措应当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及其配套区、协同区试行”。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将第七条“进一步推动大部制改革”修改为“进一步推动片区大部制改革”。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关于第二十三条建议:一是增加“积极推进‘线上海关’建设,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关务担保制度,推行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便利化改革经验”;二是将“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修改为“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放行比例”;三是删除“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等过细表述。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关于第四十条,建议在“支持片区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后增加“支持有条件的片区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五、关于第四十一条,建议将“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应当与自治区、设区市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产城融合与高质量发展”修改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多规合一’改革。区内各类规划应当与自治区、设区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产城融合与高质量发展”。

采纳。

5

来宾市人民政府

建议对第十八条做一定程度的限制,限于国家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范围,否则市场主体会以此钻空子达到其享受优惠的目的。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6

崇左市人民政府

建议在第二十七条增加“鼓励创新企业+边境合作社模式,让企业享受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扩展边民就业渠道辐射带动边民经济收入”。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7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一、建议第十一条关于“片区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修改为“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金融、产业发展、人才等工作”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第四十条关于“财税支持”的表述,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不采纳。

理由:促进人才集聚的有关税收激励政策可在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建议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措施、人才载体、服务保障等,探索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加大吸引东盟国家人才的力度,建设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人才高地。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国内外职业资格互认,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

自贸试验区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和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自贸试验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出入境、停居留、创新创业、住房、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健康医疗等提供便利。”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关于第四十三条及其他条款中对在片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外籍人才许可、审批等的有关规定,建议参照外省自由贸易区的通行做法,纳入自贸试验区统一的创新审批服务改革中,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实行一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不采纳。

理由:审批服务改革的相关内容在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

五、建议第七章增加关于“高端法律人才”方面的规定,鼓励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律专业服务。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8

自治区党委编办

一、建议将第七条“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动大部制改革,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相近或相似的功能职责,推动职能相近部门合并,全面裁撤不必要的行政机构。积极探索设区市、城区(县级市)、片区一体化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灵活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修改为“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设区市、城区(县级市)、片区一体化改革,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灵活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将第十条“片区应当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协调机构( 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试点‘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模式,支持片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实行灵活的人事、人才管理和薪酬制度,依次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机构改革”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分别设立南宁、钦州港和崇左等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由片区所在市管理。支持片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实行灵活的人事、人才管理和薪酬制度,鼓励片区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机制,试点‘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模式”。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建议将第九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不采纳。

理由:目前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以后可能根据工作需要会有所调整,不宜在条例中作具体规定。

四、建议对第十二条“......全面复制推广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和政策措施”的表述加以斟酌。

采纳。

9

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一、第九条【决策机构及职责】没有明确“自治区级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从字面上看,“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决策机构”。建议文字统一,给出具体名称,可考虑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

没有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的职责,建议给出。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第十条【片区管理机构】没有明确“片区管理机构”的名称,建议明确。

不采纳。

理由:条例对片区管理机构作原则性规定即可。

三、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总体要求】建议增加: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不采纳。

理由: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的内容在《外商投资法》中已有规定。

四、建议在“第三章投资促进”中增加一条:自贸试验区支持区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不采纳。

理由:2016年以后,中央不再强调对外投资,而是强调产能合作。

五、建议在“第四章贸易便利”中增加两条: 一是增加“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二是增加“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六、建议在“第五章开放合作”中增加以下内容: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七、建议删去第三十九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支持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因为后面有第五十四条,【容错纠错机制】。

不采纳。

理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类似表述,且此条款是强调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实践中市场主体也有强烈的诉求。

八、建议“第六章综合服务和监管”增加一条:“【支持现代服务业】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九、建议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建议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信用体系建设】自贸试验区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申报、存储、共享与应用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与东盟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动机制。

按照守信便利原则,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建立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健全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公示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征信体系建设,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发展市场化大数据征信产业,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和范围,参与国际合作,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一、建议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驻华代表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境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港澳及国外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采取合作或联营等形式,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二、建议将第五十二条分两款修改如下:第一款“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支持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和聘请外籍仲裁员,探索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体制。”;第二款“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培育建设中国一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三、增设“产业促进”或“高端产业培育”板块。产业是自贸区的核心,也是广西所急需。特别是自贸区三个片区的产业定位、错位布局、硬核产业选择等都需要条例予以规定和指导;进一步精细有关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东融大湾区、科技创新等相关内容与立法需求;增加国际运输便利化条文,崇左片区的跨境物流、南宁片区的国际物流等都须要针对当下及可预见的问题,进行制度创新设计。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10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

一、在立法理念上,应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前沿性,敢为人先,充分体现新一轮全球区域自贸协定谈判前沿性议题的“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的“三零”原则和竞争性原则。

采纳。

二、条例应体现“广西特色”,如: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制度性改革创新、系统性集成创新等理念,特别要从怎么运用自贸试验区这个先行先试平台提升广西改革开放水平的角度去考虑条款的设定问题;细化中央提出的“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等内容,增加干货。

采纳。

三、自贸试验区部分创新事项涉及中央部委事权或与现行政策法规出现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中要做好设计。

采纳。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第九条中“自治区级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责,以及第十条中“管理协调机构”的性质。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五、建议将第三十七条中“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行政许可清单”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法制定行政许可清单”。

采纳。

六、鉴于广西自贸试验区正处于建设初期,许多工作仍在探索阶段,为鼓励自贸试验区三大片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议条例草案关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开放合作、综合服务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要更加灵活适度。

采纳。

11

自治区纪委机关

一、第五十四条建议修改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有效消除和减少损失”。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行“行政责任”修改为“责任”。

采纳。

12

自治区科技厅

一、建议第四十二条【科技创新】修改为:“鼓励自贸试验区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与国内外一流科技创新资源合作。鼓励片区管理机构在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科研经费包干使用、科技项目开放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试,为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创业与发展平台。

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强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发挥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中心作用,支持落户自贸区的企业、机构与东盟国家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技术转移。加快建设中国一东盟科技城。”

采纳。

二、建议删除第四十三条【人才服务】第三段中的“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

采纳。

三、建议删除第四十三条【人才服务】第三段中的“对外籍人才在自贸区工作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采纳。

四、建议将第四十三条【人才服务】第四段中的“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改为:各自贸区片区管委会、所在市有关部门。

不采纳。

理由:为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各类高端人才、专门人才提供便利政策的主体应为自治区、设区市的有关部门。

五、建议将第四十四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服务】中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放宽外籍人员可从事的就业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停居留证件,为在自贸试验区就业的外籍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改为:“支持自贸区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到自贸区内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提供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停居留证件的便利化服务。”

采纳。

六、建议对第四十四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服务】中的“自贸试验区可以探索个体经济组织聘用外籍人员”这一提法,建议征求人社部意见并同意后再写。

不采纳。

理由:此条款为探索性质的内容。

13

自治区公安厅

建议删除《条例》第四十三条中“……鼓励并允许‘高精尖缺’人才及其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人子女申请永居留权,……”的表述。

采纳。

14

自治区财政厅

一、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四条最后一句修改为“按规定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的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采纳。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提及的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属国家秘密文件规定的政策事项,是否适宜写入条例这种主动公开的法规,请主办单位酌。另外,鉴于可试点该政策的地区由广西税务局牵头提出、由税务总局牵头批复,如主办厅局认为可列该政策,也应就广西是否有地区(特别是自贸试验区的片区)被纳入试点咨询广西税务局,再确定是否将该政策试点列入条例。

采纳。

三、建议第四十条【财政支持】中建议删除“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相关表述。

采纳。

四、第四十条最后一句“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消费进口免税商品”涉及海关监管问题,主要涉及海关监管职责,建议以南宁海关意见为准。

采纳。

15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建议删除第三十四条中“跨境劳务”的表述。

不采纳。

理由:目前崇左片区有跨境劳务的现实需求,且跨境劳务作为崇左发展的“五跨”之一,已写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16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建议删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不采纳。

理由:该内容在湖北、广东、福建、重庆、四川等外省立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17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建议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支持片区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处罚”。理由:条款内容违反了“平等”原则,自贸试验区的市场主体,如果有违法行为,应当与自贸试验区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地依法受到处罚。

不采纳。

理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自治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针对的是广西所有的市场主体,此条款内容未违反市场主体平等原则。

18

自治区商务厅

一、建议第八条【充分授权】将第一句“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赋予各片区经济管理权限,根据需要赋予各片区社会管理权限。”修改为“自治区各部门、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各片区经济社会管理职能。片区应当按照“能接就接”原则,自主选择承接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在第九条【决策机构及职责】增加一款内容“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对片区关键岗位相关负责人具有人事建议权和年度考评核定建议权。”

不采纳。

理由:此内容可在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建议第十条【片区管理机构】中将“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协调机构”修改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机构”,将“依次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机构改革”修改为“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改革”。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建议将第十条【片区管理机构】中的“试点‘业界共治+法定机构’的公共治理模式”修改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

采纳。

五、建议第十六条【政府履约机制】在篇幅上作一定的删减。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六、建议将第三十二条【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最后一句的“中越沿边经济带”修改为“中越边境经济带”。

采纳。

七、建议将第三十六条【中国—东盟跨境产业链合作】中的内容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引领广西与东盟国家产业合作,利用中国与东盟国家多双边机制安排,建设面向东盟、辐射全球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基地、总部基地,培育壮大中国—东盟特色跨境产业链,带动跨境服务链全面发展,打造中国—东盟跨境产业合作示范区。”

采纳。

八、建议将第四十三条【人才服务】中第三款第一句“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逐步放开出入境和停留居留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逐步放开出入境和停留居留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方面提供出入境便利。”同时对此条内容进一步精简。

采纳。

九、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人才服务】的最后加入以下内容作为一款,成为本条的第五款。加入内容为“议事协调机构的办公室和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相关工作经历可直接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不采纳。

理由:此内容可在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十、建议在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中间加入一条用工创新、劳动争议解决条款。内容如下:“第XX【用工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用工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的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不采纳。

理由:发挥工会组织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的内容在《劳动法》中已有规定。

十一、建议第四十五条【信用体系建设】中增加部分内容,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行失信复议复查及修复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与东盟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动机制。”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二、建议在第四十七条【风险防控体系】增加部分内容,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和公共卫生、政治、意识形态等领域重大风险。”并建议将本条放入第六章综合监管与服务章节。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三、建议对第四十八条【法规适用】第一款作出部分修改,修改为“自治区、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对其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具体规定;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制定的规章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采纳。

十四、建议在第五十条【知识产权保护】中删除第一款中的“对接实施先进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关表述。

采纳。

十五、建议将第五十一条的条注【多元化法律服务】修改为【多元化法律途径】,建议在第一款“支持港澳、东盟国家”后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修改为“支持与港澳、东盟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六、建议将第五十三条【司法诉讼】的第二款第三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修改为“培育司法平台、推进司法合作发展”。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七、建议将第五十四条【容错纠错机制】中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修改为“经评定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八、建议将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的最后一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九、建议将第五十六条【政策适用】中的第一句修改为“除特殊情形外,国内其他自贸试验区已实施的政策、可复制推广经验,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参照适用。”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19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一、建议删除第一条中《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作为依据的表述。

不采纳。

理由:将《总体方案》作为依据是外省立法的普遍做法。

二、建议在第七章“法治保障”中增加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的条款。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建议增加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条款。

不采纳。

理由:商事登记确认制是全国普遍开展的一项工作,不属于创新性制度。

20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一、建议将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中国一东盟信息港】”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构建与东盟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互联互通合作网络,建设中国-东盟贸易信息化服务平台,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产业合作。支持信息化企业‘走出去’,开展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采纳。

二、建议在第六章“第三十七条【审批服务】”中增加“承诺审批”相关内容:“在片区内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

采纳。

21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建议在第三章第十四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协同发展”中增加“央企和国企”。

不采纳。

理由:本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强调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等外资和中小型市场主体协同发展。

22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草案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议对“及时”予以明确具体时间。

不采纳。

理由:实践中无法明确具体时间。

二、草案第五十条第二款,建议删掉“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采纳。

三、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片区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审理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各类民商事案件。”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建议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实施相对集中行使复议权。

不采纳。

理由: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全区目前正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23

广西税务局

一、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对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采纳。

二、建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比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并实行出口商品简化申报措施。”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24

南宁海关

一、建议将第8页第二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

不采纳。

理由:“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模式”为探索性质的内容,辽宁、福建等外省也有相应规定。

二、建议删除第8页第二十三条“探索对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径予放行。依法必须在进出境环节检验检疫以及涉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和涉及安全准入管理的进出境货物验核货物除外”。

采纳。

三、建议将第9页第二十四条“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和交易。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修改为“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产品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下,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非准入东盟商品保税展示。对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建议将第9页第二十五条“发展委外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开展进口维修、再制造,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修改为“发展委托加工和出境加工新模式,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

采纳。

五、建议将第10页第二十八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探索跨境电商B2B、保税出口等新模式”修改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探索跨境电商B2B、跨境电商出口等新模式”。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六、建议将第12页第三十四条“推进与毗邻国家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人员、车辆、货物、资金跨境自由流动,推动‘两国一检’通关管理新模式”修改为“推进与毗邻国家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人员、车辆、货物、资金跨境自由流动”。

不采纳。

理由:“两国一检”为通关管理的新模式,此为探索性质的内容。

25

广西贸促会

一、建议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合并表述。调解、仲裁同等重要,把调解和仲裁合并一起表述,第五十一条[多元化法律服务]更加规范准确。

不采纳。

理由:调解和仲裁是不同的制度,不宜合并表述。

二、完善合并后的第五十一【多元化法律服务】表述。建议修改为:

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与港澳、东盟国家和欧美国家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律师、仲裁、调解、公证、鉴定、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自贸试验区内的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行业性、专业性建设,鼓励与国际知名商事调解、仲裁机构合作,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创新完善调解、仲裁规则,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建议删除第五十二条“培育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采纳。

26

广西律师协会

一、《条例》内容、行文和结构框架较为空泛、不够严谨,较于指导和规范实践的实施条例,更趋近于政策,建议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对《条例》进行具体化、精细化的补充和修改,丰富《条例》内容。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第五条对“片区”进行定义。

不采纳。

理由:片区在《总体方案》中有明确界定,不宜在逃离中定义。

三、建议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 ()项、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设区”二字。

不采纳。

理由:“设区的市”的表述为立法的规范表述。

四、建议第十一条第()项修改为:

()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督和行政管理工作,推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五、建议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各级各部门职责】自治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自贸试验区的支持优惠政策,在自贸试验区试行本部门本领域的改革开放新举措,及时总结各片区的创新经验和实践案例,学习推广全国其他自贸试验区的先进经验和政策措施。        

中央驻桂单位应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参与自贸区试验区改革创新。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六、建议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总体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创建自由、便利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环境,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特别管理措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采纳。

七、建议修改第十四条。

理由:第十四条列举了三种类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这三种企业可相互包含,分类标准不统一,建议修改。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八、建议删除第十五条最后一句“……应当创新招商机制和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招商”。

不采纳。

理由: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招商机制和方式,不宜删除此条款。

九、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六条【政府履约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应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应拖欠市场主体的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账款。

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或者夸大政策优惠,不得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政策兑现条件、认定标准和流程,公开兑现渠道及兑现情况。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依规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建议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投资者退出机制】对投资者未能履行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的,片区管理机构有权调整给予的优惠政策,收回已配置的资源要素。投资者调整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投资规模、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未履约期间取得的相关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一、建议第二十条对“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采纳。

十二、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条有关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相关内容,但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有无必要纳入《条例》需要考虑。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三、建议第六章综合服务和监管增加一条:

【支持现代服务业】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船舶和船员代理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将区内适合专业机构办理的事项,交由专业机构承担,或者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四、建议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第四十五条【信用体系建设】自贸试验区建立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申报、存储、共享与应用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与东盟国家建立信息互通、信用互认、执法互助的联动机制。

按照守信便利原则,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建立主动披露制度,实施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健全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企业公示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征信体系建设,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发展市场化大数据征信产业,扩大信用服务领域和范围,参与国际合作,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生产生活中的应用。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五、建议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鼓励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驻华代表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聘请境外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支持港澳及国外律师事务所与国内律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采取合作或联营等形式,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国际化法律服务。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六、建议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第五十二条【仲裁制度】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鼓励仲裁机构进行机构改革,支持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和聘请外籍仲裁员,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整合自治区现有仲裁资源,加快建设中国一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七、建议修改第五十三条“片区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依法受理、审理与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

推行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制度。鼓励自贸试验区法庭与东盟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司法合作。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推动民商事判决在中国与东盟范围内相互承认和执行。”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八、建议将第五十四条最后一句删除“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表述。

不采纳。

理由:免责或者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均属于容错的一种方式。

十九、建议修改第五十五条:

()建议明确“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中的“上级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上级机关还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上级机关。

()建议考虑是否保留第()项、第()项、第()项。

()建议将第()项修改为:()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款、工程款、服务费等的;

()建议考虑是否保留第二款。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十、建议明确第五十六条的部分内容:

()建议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形?对特殊情形的相关解释机构是哪个?

()国内其他自贸实验区的优惠政策也是政策,是否在本自贸区适用?相关解释机构是哪个?

()自治区各类园区的优惠政策、改革创新案例在实践中是否能自动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相关解释机构是哪个?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27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一、关于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最后“园区”二字,因自由贸易区范畴、内涵较为丰富,为避免与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中的产业园混淆,建议删除“园”字。

不采纳。

理由:“园区”的表述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一致。

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容错激励”建议改为“激励、容错”;为突出自贸区简政放权的特色,建议删除第四款中“放管结合”四字。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议事协调机构”和“管理协调机构”进行定义并确定相应的名称,以便区分。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前半段与后半段内容差异较大,建议将后半段涉及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制的特别海关监管措施单列一条。

采纳。

五、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建立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机制似与法治精神不符,且可能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适用随意或适用困难的后果,因此建议删除本款。

不采纳。

理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类似表述,且此条款是强调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容错,实践中市场主体也有强烈的诉求。

六、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单列为关于用地保障机制的条文。

采纳。

七、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与第四十四条合并,专用于规定各类外籍人员就业服务内容。

不采纳。

理由:两个条款规定的内容不同,不宜合并。

八、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调解制度内容单列一条,使之与后文仲裁制度、司法诉讼并列。

不采纳。

理由:调解属于多元化法律服务内容,已单列一款。

九、建议将第五十五条责任追究的内容扩充为单独的一章。

不采纳。

理由:法律责任也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

28

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建议规范“西部陆海新通道”名称,将涉及到“陆海新通道”表述部分修改为“西部陆海新通道”。

采纳。

二、关于“第三十一条【陆海新通道】”,建议增加:

(一)支持与通道沿线省份共同探索互设“飞地园区”、共建“两地双园”,构建利益共同体。

(二)支持与东盟国家设立双向产能互动产业园区,探索互设“两国双园”,加快发展壮大通道产业。

(三)探索在北部湾港和内陆国家物流枢纽实施运输港退税政策。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29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建议将第八条【充分授权】修改为:自治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充分赋予各片区经济管理权限,根据需要赋予各片区社会管理权限。......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将第三十三条【中国—东盟信息港】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构建与东盟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和技术服务互联互通合作网络,建设中国—东盟贸易信息化服务平台,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产业合作。支持信息化企业“走出去”,开展北斗导航、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采纳。

30

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指挥部办公室

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自贸试验区应当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协同推进。支持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开放,建立与金融开放相适应的本外币结算管理体系,简化跨境投融资本外币收支手续。支持片区引进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中后台基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配套的国际化专业机构。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推动中马“两国双园”、中越沿边经济带等金融创新政策落地。”

采纳。

31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一、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三个片区的合作条款,制定统一发展规划、企业合作、信息共享等,形成一体化合作发展。

采纳。

二、建议在第三条【目标定位】增加“不断开拓‘一带一路’沿边国家(地区)的合作,形成全方位开放合作格局”。

不采纳。

理由:条款表述与《总体方案》内容保持一致。

三、建议第十三条【投资管理总体要求】中取消“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表述,在条例的第四条【基本原则】已有表述。

采纳。

四、建议第十九条【投资者退出机制】中“生产结构或者撤资的,应当依法返还取得的超额财政支持和土地权益”,应该明确细化由于客观原因和按投资年限的返还额度。

不采纳。

理由:此内容可在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

五、建议第二十条【风险防控】中取消“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的表述,已有法律规定且在条例第四条已有反映。

不采纳。

理由: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应予以强调;外省也有相应规定。

六、建议第二十一条【总体要求】中增加不断创新国际合作的内容。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七、建议第二十一条中的“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修改为“依据法定程序取消不必要的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八、第二十四条中的“对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展期内销售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建议增加“并开具免税证明”。

不采纳。

理由:该条款已删除。

九、建议第二十七条增加:鼓励创新企业+边境合作社模式,让企业享受边境贸易优惠政策,扩展边民就业渠道,辐射带动边民经济收入。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建议第二十七条“边境加工企业可以购买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用于加工销售”后面增加:对在边境地区落地加工的互市农产品视同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加工企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不采纳。

理由:对加工企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等内容可在税务部门配套制度中予以明确,不宜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十一、建议第二十七条“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后面增加:和商贸中心。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二、建议在第五章开放合作中增加:【飞地经济】方面的条款内容。

采纳。

十三、建议第四十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修改为“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四、建议第四十八条中的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对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决定;自治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制定的规章在自贸试验区的适用作出规定”。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五、第四十八条的第二款“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建议修改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作出决定,属于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六、第五十四条“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但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建议修改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改革创新,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处理。”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十七、建议增加专用术语的名词解释。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32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建议第三十二条不提及具体的项目名称,例如中马“两国双园”。

不采纳。

理由:中马“两国双园”中方部分指: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马来部分指的: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区。中马“两国双园”的金融创新政策为广西特色。

二、建议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规定。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建议将第五十二条分为两款修改如下:第一款“鼓励自贸试验区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探索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体制。”;第二款“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仲裁机构与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合作,探索引进专业化国际仲裁机制,培育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33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建议将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举措应当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行”修改为“各级各部门改革创新举措应当优先在自贸试验区及其配套区、协同区试行”。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二、建议将第七条“进一步推动大部制改革”修改为“进一步推动片区大部制改革”。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三、关于第二十三条建议:一是增加“积极推进‘线上海关’建设,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关务担保制度,推行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便利化改革经验”;二是将“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修改为“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放行比例”;三是删除“推行‘先放行后改单’,缩短改单作业时间”、“加快海关扣押物品处理,简化扣押物品处理业务流程”等过细表述。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四、关于第四十条,建议在“支持片区财政管理模式创新”后增加“支持有条件的片区实行特殊管理的一级财政体制”。

部分采纳,已作修改。

34

柳州市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35

防城港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36

贵港市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37

玉林市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38

贺州市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39

河池市人民政府

无具体修改意见。


40

自治区党委

网信办

无具体修改意见。


41

自治区教育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2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3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5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6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无具体修改意见。


47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无具体修改意见。


48

自治区体育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49

自治区统计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0

自治区林业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1

自治区海洋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2

自治区中医药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3

自治区药监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4

自治区检察院

无具体修改意见。


55

广西海事局

无具体修改意见。


56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无具体修改意见。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