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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征求《广西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11-12 19: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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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新的外贸工作形势,加强对我区国家级、自治区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管理和支持,推动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拟对2016年1月起实施的我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现就《广西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1月19日17:00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厅(外贸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经贸大厦30楼3003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联系电话:0771-2211653、2211659。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8年11月12日



广西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对外贸易,推进贸易强国、贸易强桂建设,加快外贸转动力调结构,巩固提升传统竞争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外贸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转变,规范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18〕104号,下称国家十部门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管理工作。本管理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以下称基地)是指经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具有产业特色显著,面向国际化发展,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注重技术创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产业集聚区或者行业龙头企业。

第三条  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自治区级基地认定和考核基本指标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级基地应符合下列全部基本指标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产业链、配套体系、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比较完善,产业区域特色鲜明,产业聚集优势明显;

(二)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明显,占有一定的国际市场份额,且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三)基地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截至评审时近3年无重大产品质量案件、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三章  基地认定和考核基本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每年进行一次自治区级基地评审、认定和考核。申报基地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基本指标条件。评审程序、评分标准和认定标准参照商务部当年(或最近一次)国家级基地认定,并在正式申报通知中公布。现有基地不进行专门考核,需与新申报基地一同参加评审。适当简化现有基地申报材料。

第六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和报送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工作,邀请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认定和考核国家级基地工作以商务部正式通知为准。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商务厅设立全区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处,负责全区基地的统筹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设立本市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各基地的规划、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基地所在地(县级或以上)应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设立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当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质监等业务主管部门和海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第十一条  基地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十部门指导意见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编制和落实本基地发展规划。加强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基地加快壮大主导外向型产业、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快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交易、研发、知识产权、认证、检测、信息、金融、物流、培训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培育自主品牌,提升基地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自治区商务厅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每月报送基地相关运行的统计数据、重点企业数据及信息;每年2月上旬报送基地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思路;随时报送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对已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基地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在连续2次考核中未达到基地认定标准的;

(四)不适合继续作为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国家级基地进行管理。商务部出台国家级基地管理办法后,按商务部办法对国家级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基地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议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积极申报自治区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鼓励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积极申报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16年版基地管理办法.pdf

附件2:广西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暂行)修订内容对照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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