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0日 |
标 题: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商政发〔2021〕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
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函》(桂司函〔2021〕212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商务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参照实施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1年11月9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