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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389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文日期:2022年08月18日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自贸指发〔2022〕5号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8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自贸指发〔2022〕5号

2022-08-18 16:10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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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钦州、崇左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委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自治区相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管理办法》已于7月21日经2022年第二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代)

2022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招商渠道,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是指所选聘的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拥有广泛产业资源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企业、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高校院所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三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每届聘期2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熟悉国家、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关心支持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致力于推动广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五)聘请的外籍人士还应对华友好,尊重我国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

第四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的主要义务:

(一)针对广西自贸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开放型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积极宣传推介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环境、投资发展潜力、主导产业以及招商政策,提升广西自贸试验区的知名度。

(三)围绕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需求,邀请投资合作意愿强、产业发展前景好的知名企业、商协会到广西自贸试验区实地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四)积极引荐、提供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五)利用自身资源,广泛收集有关行业的市场信息,提供经济、市场、产业和企业动态等方面信息。

(六)协助广西自贸试验区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经贸活动。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主要权利:

(一)按协议获得一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开展宣传推介、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活动开支。

(二)定期获得广西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招商政策等信息资料及广西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动态。

(三)受邀参加广西自贸试验区各类经贸活动。

(四)享受人才激励和落地项目奖励。享受自治区、设区市出台的各类人才激励和招商引资奖励等政策,总体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奖励按有关规定兑现。

第六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选聘程序:

(一)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根据片区产业发展需求和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征求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意见,研究确定“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目标人员名单,并征得目标人选同意后,形成候选人名单。

(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将候选人名单呈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拟选聘“广西自贸招商大使”人员名单。

(三)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拟选聘“广西自贸招商大使”人员名单呈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审核,确定正式人选。

(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与“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签订合作协议后颁发聘书,予以正式聘任。

(五)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正式聘任的“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第七条 “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实行两级管理机制:

(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广西自贸招商大使”选聘工作,承担监督、指导职责。

(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初选工作,为“广西自贸招商大使”服务机构,负责协调联络、项目对接等工作。

第八条 聘任期内,“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应按照约定开展相关活动,不得以“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名义,从事与招商引资不相符的活动,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损失和纠纷由其本人负责。对广西自贸试验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以及从事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广西自贸招商大使”的,终止聘用,并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公开解聘信息。如自愿退出的,提前1个月告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条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建立“广西自贸招商大使”对接服务管理工作台账,指派专人为其提供工作保障,收集整理“广西自贸招商大使”提供的各类信息,协调片区跟进落实。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及时汇总上报,纳入自贸试验区重大招商项目推进机制,予以推动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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