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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与广西自贸试验区适用同等政策的提案》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第20250395号提案的答复

2025-08-26 17: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自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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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是落实国家沿边临港产业园建设部署的有力举措,有利于放大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优势和改革创新溢出效应。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已推动自治区政府批复同意设立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北海、防城港、百色、玉林协同发展区和柳州联动创新区,形成3+7+1的整体布局。

自治区高度重视协同发展区的建设与发展。2025年1月,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广西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与广西自贸试验区同等适用资金补助政策,协同发展区可按规定向自治区商务厅申报自贸试验区建设资金支持。2025年,自治区已筹措落实自贸试验区建设资金5395万元,支持包括协同发展区在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同时,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正联合自治区相关单位积极谋划下放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为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协同发展区与广西自贸试验区片区适用同等政策问题,一是自贸试验区由国务院批复设立,是国家级平台,协同发展区设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是自治区层面平台。国家明确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的先行先试政策,不适用协同发展区,但协同发展区可以积极运用已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国家级改革成果和已经在全区复制推广的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二是《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桂政发〔2019〕53号)相关涉企条款已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不再执行。目前,广西自贸试验区暂无涉及资金的专项支持政策文件。三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制定了一系列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68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政策范围覆盖协同发展区,可直接适用。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紧密结合产业、企业发展需要加大力度推进深层次改革和系统集成创新,全面落实好《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指导片区与协同发展区、联动创新区协同创新,研究谋划通过制度性创新促进片区与协同区域产业联动,共享改革红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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