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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西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公告

2024-09-30 17: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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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及《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促进电动自行车消费,提高安全、绿色出行水平,决定开展2024年广西加力支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现将补贴细则公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即止)。

二、补贴标准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交售本人名下老旧电动自行车,到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并在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完善上牌手续的,按新车购置的发票价格(价税合计金额)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新车购置发票价格2500元(不含)以下的,补贴300元;发票价格2500元(含)-3000元(不含)的,补贴400元;发票价格3000元(含)以上的,补贴500元。

交售旧车的个人消费者,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为同一人。活动期间,同一消费者只能享有一次补贴资格,单次限申请1台电动自行车新车补贴,1台电动自行车旧车仅可参与1次补贴申请,鼓励消费者“早交售、早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新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定义的电动自行车。

三、参与企业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须满足以下相关要求:

1.参与企业能开具正规发票。

2.无不良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以来无类似活动违法违规记录,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3.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的企业,经营稳健,执行产品说明书中的三包规定,维修时能保持产品一致性,具有以旧换新、保修维护等综合服务能力;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非法改装、加装等服务,以及售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配件、电池等。

4.愿意先行垫付补贴资金,能承受政府补贴兑现等待时间。

5.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能力。

6.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有长期经销或代理协议,有严格的商品进货质量保障体系。品牌经销商需获得品牌企业授权承诺函。

7.与参与活动平台、回收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对接完成售新车收旧车等相关业务,为个人用户开具实名发票。

8.同意在本次活动期间同步配套促销优惠措施,鼓励对交售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购买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在政府补贴基础上叠加优惠。

9.严格落实各项资金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政策宣传推广,自觉抵制套利套现行为。

10.建立完整清晰的活动台账,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及委派的第三方机构对本次活动进行监督,并同意以审核结果作为补贴申请的最终依据。活动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消费者材料清单(含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旧车车牌号、旧车注销证明、旧车回收证明、旧车电池类型、新车车架号、新车品牌、新车电池类型、新车发票、新车售价及补贴金额等),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至主管部门备案。

11.严禁通过多开、虚开销售发票或其它手段骗取财政补贴。一经发现核实,将取消所涉车辆申报补贴资格,停止销售企业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动自行车回收企业

回收企业须具备以下资质:

1.无不良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0年以来无类似活动违法违规记录,资信良好。

2.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3.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4.有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存储场地。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收旧信息服务,须严格按照要求为消费者开具《XX市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并接受监督。

7.须对回收的废旧电动自行车,从回收、储存、转运、分拣、拆解等环节开展全链条跟踪,其中回收的旧电池应交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池处理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报废处理,确保废旧电动自行车进入正规拆解渠道。

各有意向参与活动的企业,按活动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市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名申请,经所在地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各项服务内容,按需与所在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签订《2024年广西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协议》及《企业诚信经营公开承诺书》。

四、消费者申请补贴流程

(一)实名认证。申请人须在云闪付APP进行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已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的,可忽略该步骤)。

(二)旧电动自行车注销。申请人通过登录所在地市线上自助注销电动自行车专区,对参加活动的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本人名下)进行注销登记,并对成功办理的结果进行截图保存。

(三)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申请人交售已注销的旧电动自行车(含车牌)至回收企业或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或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具回收证明,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将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车牌交至交警部门。

(四)报名登记。申请人登录云闪付APP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进行报名登记,上传申请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完整、清晰且无涂改痕迹的拍照图片(正、反面拍照图片均应上传)。

1.申请人上传的身份证信息须与在云闪付APP中实名认证的身份证信息一致。

2.申请人的旧电动自行车注销结果信息图片,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3.申请人的旧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照片,照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五)领取补贴优惠券。申请人在云闪付APP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领取补贴优惠券,活动平台按报名手机号向申请人的云闪付APP账户发放补贴优惠券(含300元、400元、500元各1张),申请人可按照补贴标准核销其中任意1张。

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云闪付APP查看补贴优惠券是否发放到账,查看路径为:我的->优惠券->支付券。

补贴优惠券自到账之日起15天内有效,逾期未使用将自动失效,不予补发。

(六)旧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申请人在云闪付APP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进行信息采集,采集信息包括:

1.申请人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照片,须确保照片中,申请人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车牌清晰可识别。

申请人填写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车牌号,须确保所填写的车牌号与申请人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照片中的车牌号一致。

2.申请人填写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类型(选填锂离子蓄电池/铅蓄电池)。

3.申请人填写所报废的电动自行车的回收企业名称。

(七)核销补贴优惠券。申请人购买新电动自行车进行支付,按照支付金额所属档次核销对应档次的补贴优惠券。

(八)新电动自行车信息采集。申请人在云闪付APP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申请界面继续上传新电动自行车的信息材料,包括:

1.申请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盖章销售发票照片,照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2.申请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照片,照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遮挡及修改痕迹。

申请人填写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车架号,须确保所填写的车架号与申请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照片中的车架号一致。    

3.申请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编号照片,照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遮挡及修改痕迹。

申请人填写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编号,须确保所填写的电池编号与申请人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照片中的电池编号一致。

申请人填写新购的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类型(选填锂离子蓄电池/铅蓄电池)。

5.申请人拍照上传产品合格证明及CCC认证,照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遮挡及修改痕迹。

6.申请人填写新购的电动自行车其他相关信息,包括:

(1) 旧电动自行车残值价格。

(2) 使用政府资金补贴金额。

(3) 企业或门店联系人。

(4) 企业或门店联系方式。

(九)旧电动自行车报废。报废企业按批次对已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进行报废处理,并按活动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十)新电动自行车车牌采集。申请人应在活动期间完成新购电动自行车的上牌工作,并上传车牌号信息,有关部门对已享受活动补贴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信息核对。未在活动期间完成新购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的消费者应退回财政补贴。

五、补贴优惠券使用规则

申请人获得补贴优惠券后,在有效期内,到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通过云闪付APP进行二维码被扫支付时抵扣。使用规则如下:

1.优惠券仅限于手机定位在广西的消费者,在指定参与活动销售企业核销。消费者需使用本人的电子设备、云闪付APP账号、云闪付APP绑定的银行卡、二维码等参加活动。

符合同一设备、同一注册手机号、同一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同一银行实体卡号、同一身份证号或者同一APP账号等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

2.活动期间,每个申请人仅能享受补贴优惠一次。

3.仅限经银联转接的交易才能享受优惠。消费券不得用于提货券、储值卡等储值类活动,如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关企业的核销资格,并列入风控企业名单,限制其参加类似活动。

4.补贴优惠券仅限“被扫支付”方式核销,即消费者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付款码”,被收银员扫码完成消费券核销。用户通过云闪付APP“扫一扫”扫描商家收款码付款或通过拍照、截图云闪付APP付款码发给收银员扫码收款等方式均无法核销消费券。

5.消费券核销涉及的所有时间点以中国银联后台系统时间(北京时间)为准。如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情况(如重大灾害事件、受有权机关指令需停止或调整的、系统故障需暂停的、消费券核销过程中存在违规作弊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主办方保留调整、暂停和终止本活动的权利,并经公告后生效。

6.消费者参与活动即视为理解并同意本活动细则。如消费者发现已发布的活动门店信息与实际不符,可向银联反映,银联将积极协调解决。

7.本次活动补贴可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各类优惠叠加。参与活动企业,须按规定向核销补贴优惠券的消费者开具发票,开票金额为“消费实际支付金额+政府补贴金额+其他叠加优惠金额(如有)”。

8.如发生退货,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如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拨付以后,由参与活动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及时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

六、其他说明

1.为符合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需要,政府部门及平台需要在必要范围内收集申请人个人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销售发票信息、支付凭证、交易商家等信息),以便进行检查与核实。

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活动主办方根据实际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更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3.参加活动的企业应诚信经营,不搞虚假、违规促销,不误导欺骗消费者。

对于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补贴申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销售企业,活动主办方依法追究所涉销售企业相关责任,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有权取消所涉消费者的活动参与资格,收回所涉消费者已获得的权益。

七、活动咨询和投诉受理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查询相关申请核验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0771-2211884、0771-2211841,0771-2211850。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八、本活动规则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1

××市电动自行车回收证明

(范本)

企业名称:                证明统一编号:

车主姓名

车主身份证号码

车主联系电话

车主户籍地区县

车辆牌照号码

车辆车身编号

老旧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

锂离子蓄电池、铅蓄电池二选一

回收企业(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业主管部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咨询服务热线

序  号

部  门

联系方式

1

自治区商务厅

0771-2211884

0771-2211841

0771-2211850

2

南宁市商务局

0771-5532360

3

柳州市商务局

0772-2632701

4

桂林市商务局

0773-2825083

5

梧州市商务局

0774-6021583

0774-6021551

6

北海市商务局

0779-6680012

7

防城港市商务局

0770-2801848

8

钦州市商务局

0777-2865089

9

贵港市商务局

0775-2933833

10

玉林市商务局

0775-2908851

11

百色市商务局

0776-2833605

12

贺州市商务局

0774-5123885

13

河池市商务局

0778-2292523

14

来宾市商务局

0772-4272707

15

崇左市商务局

0771-796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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