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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商贸发〔2025〕12号

2025-03-10 17: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作者:外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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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加强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确立规范、公开、透明的展位分配及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广交会参展秩序,现将《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3月3日

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广交会广西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我区参展企业结构,做到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分配和使用管理,更好利用广交会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服务我区外贸促稳提质,依据商务部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广交会大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

一、展位分配流程

(一)展位申请。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广交会大会要求,通知全区企业按要求申请广交会展位。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动本市辖区企业申请参展。

(二)资格初审。自治区商务厅对企业申请进行书面审核。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市申请广交会展位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首次申请参展的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主管处室组织,或委托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赴该企业实地审核。对非首次申请参展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视情组织开展实地审核。

(三)推荐参展。各设区市、区直单位推荐重点参展企业,应在展位评分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推荐正式公文,具体以各市人民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区直单位报文为准。

(四)企业评分。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实行按评分标准排名的评定机制,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印发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制订《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企业排名评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对我区申请参展的企业进行初审评分。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参展企业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每个展区每家企业得分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位,展位评分作为展位分配的客观参考依据,但不作为唯一评定标准。该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为每届展位申请截止后的3周内。

(五)形成分配方案。自治区商务厅主管处室讨论研究提出展位数量分配方案,并征求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完善后报厅领导审定,形成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方案,在自治区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后,将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方案提交广交会大会,并向企业公布。

二、展位分配原则及使用要求

(一)向生产型企业倾斜。广交会一般性展位侧重安排给生产型企业,其中对出口规模和贸易量大的企业给予倾斜。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工贸强基、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原则上优先给予支持倾斜。对于各市推荐的重点优质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可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广西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为扶持更多中小企业参展,防止展位过度集中所带来的违规转让或倒卖展位风险,对于流通型企业原则上每期最多分配两个展区的展位。对在同一展区的同一个企业,安排一般性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

(四)规范联营参展。参展企业申报联营须为流通型企业(即广交会企业类型中的外贸企业或工贸企业),且取得参展资格,并在同一展区的相邻展位数3个或3个以上;联营企业须为生产型企业,与参展企业存在联营经营或真实供货合作关系;参展企业的流通型企业须与我区内生产型企业联营;申请展位时,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单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2家企业联营。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不得联营。

(五)更好突出展示效果。标摊布展要按照凸显特色原则。同一展区获得2个或2个以上展位的企业,原则上要求报特装参展。此项工作在展位数量安排公示阶段确认完成,以便广西交易团上报大会安排到特装展区。如获得2个展位且无充分理由没有按照特装参展的,下一届广交会起将对该企业在该展区最多安排1个展位。

(六)实行退展位约束机制。在展位数量分配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获得展位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所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广西交易团提交退展位书面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获得分配展位后非不可抗力原因提出退展的企业及所属市,将在下届分配时相应扣减其展位数。

三、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展位资格审核。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广交会申请企业资格审核,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广西企业,上年度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要求的最低出口额标准,企业出口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参展展品须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以及广交会对参展展品的相关规定。

(二)严禁倒卖转租展位。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

(三)严格落实各市管理责任。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指导企业做好筹备参展工作,利用好获得广交会展位的机会开拓市场、抓订单、提升企业和产品竞争力。负责对本市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自治区商务厅主管处室签订参展管理责任书、参展企业签订参展协议。该项工作在展位数量分配方案确定后2周内完成。

(四)严格落实驻会工作制度。展会期间,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驻会,积极配合协助广西交易团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在各展期开幕首日闭馆前向广西交易团提交展位自查情况。检查工作要贯穿展期全过程,做到参展企业全覆盖,监督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展位。

四、对展位违规使用情况的处理

(一)如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广交会大会通报导致扣减广西交易团展位基数的企业,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5年10届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同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5年10届进馆办证资格。

(二)违反参展纪律,受到广西交易团通报批评的,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年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三)受处罚导致扣减展位基数的企业所在地市,按照广交会大会扣减广西交易团展位数量,加倍扣减该地市展位数量,并以广西交易团名义通报各市商务局。

五、提升展位使用质效

(一)建立广交会企业库。根据全区优势产业发展情况,梳理全区优质企业,建立广交会优质企业库,积极邀请库内尚未参展的企业参加广交会。各类优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高新技术等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对标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积极培育品牌展位企业,争取获得更多品牌展位,提升广西交易团整体展位数量。

(二)加强参展企业培训。指导企业按规范要求优化制作展品目录及名片、展样品准备、参展企业及亮点展品推介宣传、美化布展,提升企业合规参展水平和参展成效。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广交会绿色发展计划,提升绿色参展成效,争取更多企业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指导企业提前邀请境外客商,加强贸易配对服务。

(三)突出效果导向。加强企业参展成效评估,对连续2年4届参展,但仍无出口额或出口额不达标的企业,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展位。

附件: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企业排名评分标准


附件

广交会广西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企业排名评分标准

交易团对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分展区进行量化评分,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如下:

一、出口额(35分)

(一)出口额统计口径

结合广交会统计口径和南宁海关统计数据系统现状,本评分标准出口额统计口径为: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出口额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之和。春季广交会采用的出口额为上年度出口额;秋季广交会采用的出口额为上年度出口额和本年度可从南宁海关获取的最新出口额之和。

(二)出口达标:非流通型企业出口每1万美元计0.1分,上限为35分,流通型企业出口每2万美元计0.1分,上限为35分。

二、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2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计1分,外观专利每5项计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6分)

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计6分。获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得3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冠军产品(6分)

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授予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计6分。产品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计6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五、高新技术企业(5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5分,获得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3分。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计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

六、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 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ISO14000 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3.OSO45000 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每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以上认证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关认证的中文译本。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6分)

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1分,最高计2分;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计2分,最高计4分。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香港、澳门、台湾三地的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八、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的企业,计5分。

九、品牌荣誉(6分)

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出口名牌、名牌产品、“广西重点外贸品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称号的,计6分。品牌荣誉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证书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此项累计不超过6分。

十、生产型企业(6分)

凡申请我区一般性展位的生产型非流通企业计6分,流通型贸易企业不计分。企业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和承诺书。若无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应证明。

十一、广交会参展表现(5分)

(一)自上年度以来,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中每获奖1次,相应展区加5分。

(二)自上年度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1次,相应展区加3分。

(三)自上年度以来,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奖1次加2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

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总分不超过5分。

十二、加分项

在加分项获分的企业,得分项获分和加分项获分之和不超过100分。

(一)出口额增长(5分)

展位评审时,所申请展区项下前两年出口额连续实现正增长计2分;较上年增幅达5%加1分,达到10%加2分,达到15%加3分,加分上限为3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此项总分5分。

(二)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分)

近3年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加50分。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40分)

近3年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企业,每项加10分,此项加分不超过40分。

(四)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30分)

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商务厅重点推荐参展的企业,加30分。

按海关统计口径全区外贸进出口额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重点推荐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各不超过8家,排名后3位的设区市原则上各不超过4家,其余8个设区市原则上各不超过6家。限每家各一个展区。

对于年度稳外贸做出突出贡献的设区市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增加重点推荐参展企业名额。

(五)参加自治区商务厅主办或组织的境外展览(30分)

上年度至本年度,参加由自治区商务厅主办或组织的境外展览的企业,每参加一项加10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展区进行加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0分。

(六)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粘连(20分)

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在其品牌展位所在展区申请一般性展位,以实现品牌展位与一般性展位粘连的,在该展区加20分。

(七)老字号企业(15分)

中华老字号企业加15分,广西老字号企业加10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5分。

十三、扣分项

(一)未按时缴纳展位费的企业,在下次评审时,扣5分。

(二)不配合交易团相关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减相应分数,最多不超过10分。

(三)展位号公布后退展位的企业,下次申请广交会展位,扣10分。

(四)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五)因知识产权、违规搭建等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企业,在下一次评审时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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