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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095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标  题: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商财发〔2023〕50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30日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商财发〔2023〕50号

2023-12-30 2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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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规定,我们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前,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按照相关评估规定确实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商务资金的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商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聚焦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及市县商务与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商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提出商务资金支持事项,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建立商务资金部门项目库,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商务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使用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考评事项。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商务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商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对商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做好商务资金管理等工作。

(三)市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商务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绩效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商务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促进内贸流通发展。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城乡商贸流通体系;支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体系建设提质升级;支持探索流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流通领域供应链创新;支持完善重点产品流通保供和监测体系,发展电子商务,规范商贸行业管理,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二)推进对外贸易增量提质。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优化贸易结构,引导进出口协同发展;支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支持做强外贸平台,壮大外贸经营主体,支持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和边境贸易,促进贸易方式多元化发展;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贸易发展新动能;支持引导内外贸一体化,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三)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招商引资活动,促进外资进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支持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提升开放型园区的管理水平;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支持推进区域经贸合作,高质量实施RCEP。

(四)优化商务发展环境。支持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商务重点改革事项,完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商务教育改革和发展。

(五)其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七条  商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一)支持市县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是指商务资金按照各市项目储备情况,结合各地市社会消费品、进出口、实际利用外资、税收收入等经济指标和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市县。

(二)自治区本级使用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项目法是指自治区商务厅结合本级项目储备情况提出自治区本级实施项目预算分配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商务资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第九条  商务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管理经费,计提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计提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管理经费用于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市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事前现场核查、事后补助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绩效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前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管理经费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资金量占比进行分配,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专款专用。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商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商务资金支持,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商务资金按以下程序分配下达:

(一)自治区商务厅结合预算年度工作重点,提前下达项目储备通知,组织各地市储备项目,明确商务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条件和项目储备的具体要求。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储备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建立年度商务资金项目库。

(三)自治区商务厅依据各地市项目储备情况,结合各地市社会消费品、进出口、实际利用外资、税收收入等经济指标和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分配各市的额度,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商务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商务资金。

(五)各地应当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2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并及时跟踪项目执行,项目达到支付条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商务资金按以下程序分配下达:

(一)自治区商务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储备自治区本级项目,提出项目预算建议,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部门预算。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当年自治区人大批复的预算下达自治区本级实施项目预算指标。

(三)自治区商务厅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地应按自治区明确的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支持期限和各事项额度使用资金。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一)已完成自治区明确的相关支持事项后的结余资金,可调剂到自治区明确的其他支持事项中,由设区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及时将资金调剂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二)当年支持事项需扩大支持内容、修改支持标准或延长支持期限的,由设区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联合报自治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对下达资金预算后两年内的结余资金,由下达项目和资金的商务、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补助方式支持需验收的项目,已完工但未验收前最多拨付至80%;采用补助方式支持且不需验收的项目,以及采用贴息、奖励、资本金注入等支持方式的项目,均在审核后一次性拨付。涉及工程建设项目要结合工程进度、实际投入或考核目标等情况进行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商务资金相关信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6〕66号)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照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申报。自治区商务厅在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下达。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时原则上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绩效监控和自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市商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年末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对本地区商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将总结报告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有关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复核各市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综合形成对下转移支付商务资金自评结果。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自评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绩效评价反映存在突出问题或效益低下的市县,视情况扣减下年度资金分配额度,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加大资金扣减力度或收回已安排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商务资金支持的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信息外,商务资金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息公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对市县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依据职能分工,对各市商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商务资金,一经查出,将全额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商务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辖区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商务资金,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  获得商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对收到的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商务资金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项目单位应当将申请和审核材料整理装订成册,至少保留十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商务资金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商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商财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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