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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为亚太金融合作开放注入新动能

2022-02-10 08:45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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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世界经济活动放缓,国际贸易环境和金融合作水平均遭受负面影响,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生效有望助力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世界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第四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设立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金融合作与开放”分论坛,与会嘉宾围绕RCEP对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促进、金融合作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优化政策、创新服务展开研讨,为推动构建开放型金融体系献言献策。

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贸区将进入实质运行阶段。在新冠肺炎疫情和“逆全球化”背景下,包括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的15个成员国主动作为,历经多年的谈判与协商后终于修成正果,改善了亚太自贸区建设碎片化的旧状,为亚太地区的金融合作与开放注入新动能。RCEP协议由20个章节组成,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准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等议题,旨在打造一个高质量、宽领域、自由开放的贸易和投资环境。

在这其中RCEP的金融服务条款具有业务范围广和开放程度高的特点。在服务贸易章节中,协定对金融服务领域作出了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不仅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而且承诺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在预留监管空间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这种高水平的制度安排和开放承诺将有利于高效调动亚太区域内金融资源,加速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为长期和全面的金融合作与开放提供保障。

此外,RCEP还采取了负面清单形式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承诺,并且根据各方的发展水平差异给予了不同的标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七个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立即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中国等其他八个缔约方先期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将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在负面清单上,国家会明确列出不向外商开放的项目,未被列入的项目则可以自由流动。加之负面清单承诺方式坚持不可逆原则,即清单列入的限制性内容只能减不能增,这将有利于长期提升亚太地区的金融开放水平。

而在RCEP的要求之下,近些年来中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正在加快开放步伐,相应政策密集出台。例如,2019年10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进一步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放松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比例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新政策下,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不断突破,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中国在金融开放领域的努力和成就受到了其他国家的认可。未来,中国的金融开放将在履行协定承诺的基础上向更高标准看齐,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机制建设,同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能力和水平。

RCEP生效将为金融合作与开放创造新条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新动力,为世界与中国的互利共赢带来新机遇。尽管后疫情时代的世界正面临着经济开放程度下滑的危机,但RCEP的运行将为区域内金融合作发展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注入强大动能。在共同的困难与一致的目标前,各缔约方应在RCEP的引领下,增进互信、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区域内金融合作取得更大的发展。而作为RCEP坚定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中国也将与各方一道,以更加坚定的开放姿态和更加务实的开放举措,进一步推动RCEP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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