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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促进消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夜间经济提质升级,加快打造一批集聚效应高、夜间消费规模大、业态产品丰富多样、管理服务到位、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切实引领消费方向,激发消费潜力,释放市场活力,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拟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夜间消费人气聚集、消费业态多元、消费项目集中、消费品牌汇聚,有满足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夜间消费需求的特定消费区域(含特色商业街区、综合体、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区等),2024年评选出基础条件良好、发展潜力大的集聚区为试点培育对象,2025年从试点培育对象中验收择优评定一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着力在全区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各具特色的夜间消费新格局、新品牌,并推动集聚区夜间消费客流量和营业额持续扩大,成为全区促进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
二、申报内容
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桂商流通发〔2024〕59号)精神,按照“第一年试点培育,第二年验收认定”的步骤开展申报、认定等工作。
(一)申报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集聚区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
3.申报单位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集聚区内举办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宣传言论等方面未出现严重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和舆论方向错误,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规划科学、空间开阔、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智慧、特色鲜明、活动丰富、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商业繁荣、效益显著,具备科学的集聚区客流量和营业额统计监测条件和功能。
(二)申报材料
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培育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申报推荐表(附件3)、试点培育方案(附件4),主要包含现有基础、提升计划、提升目标等内容。
2.《评价指标》(附件2)自评分数(含自评情况说明)。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2022年度已列为试点培育但未获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对象,如有意愿继续参与,仅需提供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申报推荐表(附件3)。
(三)申报时间
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17日前将试点培育推荐对象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申报材料纸质版按照申报推荐表(附件3)、《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2024年修订)》(附件2)自评表(需填写自评分数及自评情况说明)、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试点培育方案(附件4)的顺序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刻光盘一张,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
三、评选流程
(一)2024年度开展试点申报及培育工作。
1.市级初审推荐。相关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自治区商务厅推荐报送。
2.评审确定试点培育对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试点培育对象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
3.开展试点培育。相关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进行培育和指导,监测集聚区重点节假日、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情况并及时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试点培育对象需每个季度按时报送试点提升进展情况至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商务厅。
(二)2025年度开展试点验收和认定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2024年度入选的试点培育对象开展验收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开展评审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自治区商务厅将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对新获评对象给予支持。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严格标准,参照《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2024年修订)》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初评工作,组织遴选条件好、潜力大的集聚区积极申报。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整合宣传资源,对夜间消费聚集区工作成效进行宣传报道,总结提炼、复制推广成功经验。
(三)加强跟踪管理。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点培育对象加大跟踪管理,督促试点培育对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和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集聚区年度经营情况(含业态、销售、客流、商铺空置率等)、促消费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情况等。每季度及重点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报送促消费活动计划、客流量、营业额等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申报材料寄送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0号中国东盟经贸中心3号楼1315室,电话:0771-2213543。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商务厅流通处联系,电话:0771-2211825。
附件:
1.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2.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2024年修订)
3.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申报推荐表
4.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方案编制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 务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 育 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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